9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因此內政部移民署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即為拘禁犯罪嫌疑人
(B)內政部移民署遣送外國人出國於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已限制其人身自由,應由法院裁定為之
(C)內政部移民署於暫時收容期間屆滿後認為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得依其職權為之,無須由法院裁定
(D)外國人被收容後,有權請求內政部移民署使用其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收容原因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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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56), C(6), D(204), E(0) #1406764

詳解 (共 7 筆)

#2196437

b 錯 是因為第一次收容管轄無須法院裁定(職權)

c 錯 是因為收容管轄屆期滿後需法院裁定(法院)

剛好互補~  有錯還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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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4755

J 708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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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6630
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
(共 20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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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8020
請問A選項怎麼改?謝謝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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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161

(A)入出國移民法§38

(B)入出國移民法§38I

(C)入出國移民法§38-4II

(D)入出國移民法§38-6

有錯還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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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74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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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859

(D)協同意見書:人身自由遭到剝奪時得聲請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追究規定的意旨,並不以刑事拘禁為限,且參考前述歐洲人權公約的第五條第四項,也應使受逮捕拘禁者有權請求法院快速(speedily)對其拘禁為合法性的審查,本解釋對於在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者也明確賦予快速受審權:「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且於處分或裁定收容之後,亦應即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法律依據及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並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俾受收容人善用上述救濟程序,得即時有效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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