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人口聚居達多少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關於直轄市之法律規定?
(A) 200 萬人
(B) 175 萬人
(C) 150 萬人
(D) 125 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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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7), B(2), C(21), D(83), E(0) #1914911

詳解 (共 2 筆)

#3126940

第4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順便小小抱怨一下
為什麼會有完全沒做過地方自治大意的人跑來特地回答這邊的懸賞題目呢ㄏㄏ
能不能真的做過這邊的題目與考卷再來回答
沒做過真的知道題目考的是什麼觀點嗎科科
某種程度上來說好像違背了阿摩當初設立此機制的用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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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273
前台北縣曾適用準直轄市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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