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B)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C)自中華民國 85 年第 9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依得票最高者當選的絕對多數制
(D)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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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66), C(3470), D(402), E(0) #645664
統計: A(27), B(866), C(3470), D(402), E(0) #645664
詳解 (共 6 筆)
#1047168
絕對多數決制: 得票數要比對手多且要過半才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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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71
C 相對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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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1333
眼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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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097971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之規定,有關總統、副總統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6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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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前段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C) 自中華民國 85 年第 9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依得票最高者當選的絕對多數制❌
-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 這實行的是相對多數制(得票最多者當選),而非絕對多數制(需過半數得票才能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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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 1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C)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 6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A),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 9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B)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D),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D)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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