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24869
年份:114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9 依戶籍法規定,檢察官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未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者,應如何處置? (A)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B)處新臺幣 3 百元以上 9 百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罰鍰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