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何者正確?
(A)跨國(境)婚姻媒合得為營業項目
(B)跨國(境)婚姻媒合得要求報酬
(C)跨國(境)婚姻媒合得以電腦網路方式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D)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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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7), C(71), D(2376), E(0) #146811

詳解 (共 1 筆)

#950893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59 條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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