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各國於二次大戰之後所建立的諸多社會安全制度,主要以現金給付與實物給付形式提供服務對象所需的服務與給付,另發展諸多「保護性立法」而成為福利國家的第三大支柱。對於「保護性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貼切?
(A)藉由建立具有促進性與預防性之立法,保障人民的社會權、健康權、生存權等
(B)透過諸多相關法規的建立,確保民眾能夠普遍獲得所需的現金給付與福利服務之權利
(C)立法保障獲得給付者已經取得的福利服務與現金給付,以增進其運用服務與給付的選擇權
(D)該等立法可簡化行政處理、審查與評估程序,以保障經濟弱勢者取得服務與給付的社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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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4), B(146), C(130), D(175), E(0) #3387834
統計: A(1114), B(146), C(130), D(175), E(0) #3387834
詳解 (共 2 筆)
#7130283
第五版P.72-73
社會福利的類型依供給方式區分
1. 現金式福利(第一大支柱)
2. 實物式福利(第二大支柱)
3. 保護性力法(第三大支柱)
✅(A)保護性立法為福利國家之第三大支柱,其內涵包括各種促進與預防性措施,例如:有關健康、人生安全、最低工資、兒童保護、家庭暴力、工時等法案,這些法案或許不會實質增加所得與服務,卻可保障民眾生存權、發展權,維護基本人性尊嚴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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