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權益法下,股權投資成本若低於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份額,應:
(A)認列為負商譽並逐年攤銷
(B)認列於本期淨利
(C)直接認列於資本公積
(D)直接認列於保留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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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59), C(18), D(5), E(0) #862520
統計: A(27), B(59), C(18), D(5), E(0) #862520
詳解 (共 1 筆)
#1133637
若投資成本與當 時可享有被投資公司權益的份額 (股 權淨值 ) 有差額時,應分析差異產生之原因並予以適 當處理,如果投資成本大於股權淨值時, 其處理方法 如下: (1) 如係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自取得之年 度起, 依其估計剩餘經濟年限分年攤銷。 (2) 如係商譽而產生者,則不攤銷。 (3) 如確定係因資產之帳面金額高於或低於公允價值所發生者 ,則 於高估或低估情形消失時,將其相關之未攤銷差額一 次沖銷。 • 反之,若投資成本小於股權淨值時,兩者之差額應視 為廉價購買利 益 (bargain purchase gain),於購買取得 股權時將廉價購買利益認列 為當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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