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B)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C)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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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2), B(133), C(778), D(261), E(0) #3358884
統計: A(2372), B(133), C(778), D(261), E(0) #3358884
詳解 (共 9 筆)
#6267859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1.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6款,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2.休職是暫時停止履行職務,但仍保留公職身分,並未完全喪失職位,因此不屬於「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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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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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 條 (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 六、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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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第六款係就去職之定義予以規定,其中職務係指地方行政首長或村(里)長依其擔任職位所分配之工作及責任而言;職權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54號解釋,指民意代表依法定程序行使職權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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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792
破題想法:民選公職人員不適用懲戒法中的休職、降職、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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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427
第 2 條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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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887
地方制度法 第2條
去職:
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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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第14條
休職: (暫時停止職務,但仍保留公職身分)
1、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 (暫時停止職務,但仍保留公職身分)
1、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2、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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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9717
休職 :強迫暫停工作並停薪一段時間的懲罰(沒被開除不是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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