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教授甲是某國立大學副校長,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列何者不是該
副校長應有的適當行為?
(A)參加校長接待國外來訪學者的晚宴餐會
(B)參加其指導的博士生所屬之原住民族的豐年祭活動
(C)收受所指導的博士生參加自己兒子婚禮所贈與的禮金新臺幣 6,600 元
(D)收受來訪外國學者所屬學校製作的銅雕紀念品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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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00), C(3316), D(366), E(0) #2687234
統計: A(266), B(100), C(3316), D(366), E(0) #2687234
詳解 (共 9 筆)
#4704250
何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答: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 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該如何處理?
答:
(一)原則:不得要求、期約、收 受,應予拒絕或退還。
(二)例外: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 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公務禮儀。
2.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 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因訂婚、結婚、生育、喬 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
(三)處理程序: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 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 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 理。政風機構應提出適當建議 並登錄建檔。
有興趣了解多一點的看這裡:
https://ws.moi.gov.tw/001/Upload/OldFile/ethics_file/%E5%95%8F%E7%AD%94%E8%BC%AF%E5%85%A7%E9%A0%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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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669
一般人正常社交禮俗--->3000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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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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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0836
請問以上3000和500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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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366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 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 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 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 俗標準(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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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89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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