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日本學者認為就國家法律明示或暗示之事項,如無法律之明確授權,地方不得制定條例,此種理論稱為 下列何者?
(A)法律明確理論
(B)法律空白理論
(C)法律先占理論
(D)法律創造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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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88), C(739), D(16), E(0) #148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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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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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法律先佔理論」原係主張:地方自治團體就國家法律已明示或默示先佔之事項,如無法律之明確授權,即不得對此類事項另行制定自治條例以為規範。惟該理論上強調若「國家法律空白」時,尚可分成如下兩種情形再作判斷:
    (一)地方自治條例如就國家法律空白之事項予以規定,尚不生牴觸尚位階法律之問題;
    (二)就國家法律已規制之事項而言,若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將妨礙該法律之執行者,仍有構成抵觸之嫌。除非該地方自治條例之制定係基於與國家法律之同一目的,再就相同之對象為更嚴格之管制時,並未逾越上下限的規制範圍,就此而言,仍應無牴觸之問題。
  詳言之,依上開日本「法律先占理論」之見解,係強調:
    (一)中央法律、法規命令所未規範之自治事項者,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即可定之,其於合憲範圍內仍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
    (二)中央法律、法規命令已就特定之自治事項者加以規範者,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仍可基於因地制宜之自治目的,另予以更為嚴格或更高密度之規範,亦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
    (三)中央法律、法規命令與自治法規之管制目的即使相同,但自治法規如地方自治條例,仍得對其他關聯性之自治事項予以規範,只要未逾越法律規制的上下限範圍,亦應不生牴觸中央法律、法規命令之問題。
  在此,若以我國地方自治之實務見解為例,司法院釋字第三十八號解釋即曾指出:「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此類限制地方自治立法權的解釋,其實已是「法律先佔理論」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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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法律已規定的事項,若沒有授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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