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事業,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一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房屋為甲乙丙三人公同共有
(B)當合夥資產不足清償該屋之價金時,則甲乙丙對該房屋之出賣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C)當甲為購買自己之貨車而積欠 A 車款時,則 A 不得扣押甲之合夥股份
(D)當甲於退出合夥前三年,為合夥向B 銀行借貸新臺幣 2,000 萬元而尚未清償,則甲現在對該合夥債務仍負全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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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7), C(336), D(208), E(0) #3311587
統計: A(11), B(17), C(336), D(208), E(0) #3311587
詳解 (共 4 筆)
#6359250
民法685條: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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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7708
A.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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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681條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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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685條第1項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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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第690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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