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乙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甲外包請丙廣告公司設計廣告,
經消費者丁舉報該廣告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為違反規
定。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情形,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對於甲,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B)若甲與乙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
費用,與乙共同獲有利益,可認為甲乙俱為廣告主
(C)丙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D)甲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丁之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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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1), B(905), C(360), D(298), E(0) #1898500
統計: A(2811), B(905), C(360), D(298), E(0) #1898500
詳解 (共 10 筆)
#5967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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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9801
我覺得D也是錯的
照條約來說
甲應該要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負賠償責任
很多考古題,有一點不完整就認為是錯的(明明就同樣意思,但的確不完整),這就不完整,怎麼不認為是錯的
當然,A是明顯錯誤,但若是A、D在選的時候,對A金額又不是這麼有把握時
就用上面觀念來看,就選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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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5966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42條,公平會可以限期改正並處以5萬~2,500萬元的罰鍰,藉此保障自己與其他人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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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089
(A)
公平法 第21條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法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B)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七、不動產經紀業者受不動產開發業者委託從事銷售行為,依個案具體情形,倘得認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俱為廣告主時,其廣告內容,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者,由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例如不動產經紀業者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具名製作不實房屋銷售廣告,且收取建案底價或總銷售金額一定成數之銷售服務費用,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獲有利益。
(C)(D)
公平法 第21條5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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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515
廣告之內容,
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形,
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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