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駕車因變換車道不慎,撞倒騎機車之乙,致乙骨折,乙之機車受損,車上所載放在寵物籃中之貴賓犬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乙針對骨折部分,可向甲請求賠償醫藥費、受傷期間無法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B)關於機車受損之部分,乙可請求賠償因毀損減少之價額
(C)關於機車受損之部分,乙亦可主張自行修復,由甲支付修復之費用
(D)乙與貴賓犬感情深厚,因愛犬之死亡,傷痛不已,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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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45), C(70), D(2180), E(0) #494531

詳解 (共 5 筆)

#774686
狗=物(非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而是客體);所以不適用民法195、194"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輔金請求"。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但是狗=物,所以可請求
第196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敝人淺見,若有錯誤敬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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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064
Sorry更正確的說,民法的「人=權利義務主體」----有"自然人+法人";
但是"法人"享有的只是某些部分的權利義務V•S"自然人"享有完整的權利義務(相對來説)

民法第26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法人可能是社團法人(一般私人經營的公司行號)或是財團法人(xxx基金會⋯),
          皆無享有自然人的生命權「因為法人------原則:始於登記、終於解散後之清算」、健康權、貞操權「扶靠著公司             建物之外牆即構成侵害貞操?-_-# 似乎不可能成立」;
          但是法人可享有名譽權、信用權⋯⋯。
以上野人獻曝,若有錯誤敬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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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852
感謝Auto123oil!
所以只有""
死亡或遭遇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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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252
感謝Auto123oil!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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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675
請問D選項該如何修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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