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
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的多少比例,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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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2), B(56), C(15), D(10), E(0) #1788749
統計: A(1012), B(56), C(15), D(10), E(0) #1788749
詳解 (共 2 筆)
#3529434
補充:
直轄市一級機關主管,「全部」都能政務職;縣(市)僅1/2。
一次背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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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637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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