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其中有關運送貨物之名稱、件數或重
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係依託運人書面通知。下列關於此記載之效力及敘述,何者錯誤?
(A)運送人或船長如發現託運人通知事項與其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
對時,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
(B)載貨證券有關此記載,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
(C)託運人對其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並對其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
費用負賠償責任
(D)運送人得以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海商法第55條第2項運送人不得以前項託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55 託運人對於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