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罰金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金為主刑之一種,得單獨宣告
(B)同時宣告無期徒刑與罰金刑,則僅執行無期徒刑,不執行罰金刑
(C)科處罰金時,除審酌刑法第 57 條各款事由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利益
(D)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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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59), C(27), D(47), E(0) #906305
統計: A(35), B(459), C(27), D(47), E(0) #906305
詳解 (共 3 筆)
#3489904
第 51 條 (B) 錯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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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902
(D)罰金刑應於裁判確定後 2 個月內完納,不能完納者,得許 1 年內分期繳納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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