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針對自願就業人員應特別規定「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下列何者 不是屬於必要時發給津貼或補助之對象?
(A)二度就業婦女
(B)長期失業者
(C)更生受保護人
(D)無特殊身分之屆將畢業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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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 C(23), D(451), E(0) #2573749

詳解 (共 2 筆)

#6249405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B)
七、二度就業婦女。(A)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C)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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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017
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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