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打點轄區警察,以免被臨檢查緝其經營賭場之事實,按月送加菜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給分 局長,共給付 12 個月,並招待分局長喝花酒花費 20 萬元。分局長又將加菜金拿出 50 萬元購買鑽戒 給情婦,另又拿出 100 萬元存入銀行定存單,取得利息 1 萬元,若以上事實經判決認定屬實,經法 院判決宣告沒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罪利得,應予宣告沒收
(B)招待喝花酒之價額,應由法院宣告追徵
(C)送情婦之 50 萬元鑽戒,應予宣告沒收
(D)以 100 萬元存定存,而賺得利息 1 萬元,利息為犯罪所生之物,應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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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58), C(132), D(734), E(0) #2792364

詳解 (共 7 筆)

#5175006
(A)正確。 (B)正確。刑法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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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303

D選項:利息為犯罪所得,非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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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486
(A)正確。

(B)正確。刑法第38-1條第Ⅲ項所稱「財產上利益」,包括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積極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性招待利益等,變得之孳息則指利息、租金收入;消極利益如:法定應建置設備而未建置所減省之費用等[刑法第38-1條立法說明(1041230)五、(二)]。

有同學可能會好奇性招待利益如何是「財產上利益」,這裡補充說明一下。基於人性尊嚴,性行為本身原非可由刑法加以評價之「利益」,立法說明所稱之性招待利益,實係指參與性交易所節省支出之金錢或其他財物對價,故在本條項得沒收之列。至於行為人因不法行為而獲得與他人為性行為之機會,則與性招待利益有別(同旨:林鈺雄,2016,性招待利益能否及如何沒收?──兼論利得沒收新法之適用(新法版),自刊,頁12),其與「財產上」之文義不符,甚至根本就不是刑法上之利益。

(C)相對正確。屬於刑法第38-1條第Ⅱ項第②款之挪移型。但第三人利得沒收僅具補充性、附屬性之地位,除出於不同罪名之時效長短、證據情勢等便宜考量而放棄一部追訴者外,原則上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1條第Ⅰ項關於犯罪行為人利得沒收之規定[林鈺雄,2019,沒收講座第二講:第三人利得沒收,月旦法學教室(199期),頁40]。

(D)錯誤。利息是間接利得,依刑法第38-1條第Ⅰ項及第Ⅲ項沒收,但並非刑法第38條第Ⅱ項所稱「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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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191
<2021/12/03>~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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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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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D)不是犯罪所生之物,而是犯罪所得產生之孳息,該孳息與行賄之犯罪行為具「直接關聯」,應予沒收。

參考法條:
第38條(沒收物)
﹝1﹞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3﹞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5﹞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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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629
一、§38【違禁物不問誰所有-沒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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