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檢察署所設書記單位之名稱並非「書記處」?
(A)最高法院檢察署
(B)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C)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檢察署
(D)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統計: A(826), B(15), C(70), D(23), E(0) #600769
詳解 (共 2 筆)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承n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n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n,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n、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n任,均不另列等。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n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n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n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n、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n任,均不另列等。
高等行政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n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n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n等至第五職等。
智慧財產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n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n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n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n、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n任,均不另列等。但一等書記官人數少於設科數,且有業務需要時,科長n得由二等書記官兼任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第1項少年及家事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n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n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n五職等;分掌紀錄、強制執行、提存、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n訟輔導等事務,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n,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