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
(A)直轄市市議員
(B)國立大學校長
(C)公營事業機關董事長
(D)志願役軍官
統計: A(3274), B(336), C(656), D(586), E(0) #2456216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1. 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軍人、內政部常務次長
2. 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
3. 釋字308: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國立大學學務長、國立大學校長
(注意!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是喔!!!)
4. 地方制度法§8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地方民選行政首長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民意代表
現任民意代表所支領歲費、公費或相當於此之各項費用,性質上並非公務員俸給法上包括本俸、年功俸、加給等所謂的俸給,故其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下列人員,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B
(A)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
(B)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C)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D)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以上說明整裡自多位阿摩前輩於該題↑的回答,連結↓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1 年 - 原民四等-行政法#9288
立法委員亦不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
已修法!!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 條
1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2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銓敘部90年6月22日90法一字第203773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準此,以「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二者,方為服務法適用之對象。地方制度法第33 條至第54 條有關地方立法機關之相關規定觀之,直轄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員、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主席、副主席等,均為地方民意代表,其產生之方式、職權與公務員迥然不同,尚非服務法所稱之「文武職公務員」。另地方制度法第84 條前段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服務法。」故依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之法理,各縣(市)議會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均非服務法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