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婚姻與家庭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婚姻自由之保障,亦包含同性婚姻
(B)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C)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D)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墮胎應得配偶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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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345), C(2537), D(5035), E(0) #3184817
統計: A(130), B(345), C(2537), D(5035), E(0) #3184817
詳解 (共 10 筆)
#6007114
- 釋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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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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