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關於副總統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副總統於備位之餘擔任若干臨時性或禮儀性之任務,可視為副總統有襄助總統之法定職權
(B)副總統不能與總統共同行使元首職權,亦不能分享元首特權
(C)副總統之備位具有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之憲法功能
(D)在法定職權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並無分工之關係,亦無任何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
統計: A(1309), B(684), C(206), D(1622), E(0) #2940123
詳解 (共 10 筆)
J419理由書(節錄)
(A) 副總統於備位之餘擔任若干臨時性或禮儀性之任務,皆非可視為副總統有襄助總統之法定職權
(C) 副總統之備位具有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之憲法功能
副總統地位崇隆,在政治上自有其影響力,但憲法上並無具體職權,已如前述。在未依憲法繼任總統或代行總統職權時,若行使任何屬於總統之憲法上權力,即屬於法無據。與一般行政機關之副首長依成文或不成文規範,當然有輔助該機關首長處理事務者不能同日而語。實際上,我國亦從無副總統在總統未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經授權行使憲法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四條或其他憲法上明定屬於總統之權限。副總統在備位之餘雖不免基於總統之信任關係,擔任若干臨時性或禮儀性之任務,但皆非可視為副總統有襄助總統之法定職權,與一般機關首長與副首長在行政組織上之法律關係,尚不能等同視之。職是之故,平時總統在位亦無不能視事之情形時,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並不發生二者職務上之利益衝突。又副總統容有輔弼總統之事實,亦未如聲請意旨所稱副總統為總統之僚屬或副手,平日承總統之命行事,一旦兼任則有角色衝突之情事。至所謂兼任有礙憲法機關功能維護一節,實則副總統之備位即屬此一職位維繫國家元首不能一日或缺之憲法功能所在,副總統亦未因兼任行政院院長而喪失其備位作用。...
(B) 副總統不能與總統共同行使元首職權,亦不能分享元首特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故當選總統、副總統者,屬於同一政黨或同一政治派系,其政治理念共通,當為常態。但為爭取選舉勝利,難保不發生政黨合縱連橫之事而將理念不同之人選,同列一組圈選;尤其遇有副總統出缺,依增修條文同條第七項規定,由總統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則總統勢須以國民大會中多數黨黨團所能接受之人選為提名對象,而非以理念為優先之考慮,其情形與總統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並無不同。是以總統與副總統非必然理念相同,關係密切。縱使二人理念一致,關係匪淺,惟副總統既不能與總統共同行使元首之職權,又不能分享憲法上元首之特權,更無日常互為代理之可言,豈可視二人在法律上為一體?...
(D) 在法定職權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並無分工之關係,亦無任何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
其次應審究者,乃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有無職權分工,二者之間是否亦存在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查自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之起草者,以迄制定現行憲法之國民大會,其設置副總統之目的及功能,皆係本於總統缺位時繼任總統,或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總統職權而已。除此之外,平時別無其他職權,經過情形不僅有相關制憲資料可供參證,亦為聲請人立法委員張俊雄等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提出之釋憲理由書所是認。制憲者之原意乃表現為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除本條之外,未見關於副總統職掌及地位之規定,現行法律除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副總統與五院院長等同為國家安全會議之組成人員,以及總統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外,亦未賦予副總統任何權限。故在法定職權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並無分工之關係,亦無任何制衡作用或利益衝突之可言,與前述國民大會代表與立法委員、總統與行政院院長法定職權即已存有不能相容或角色混淆之情形,其間尚有其差異。副總統既為備位而設,於上開繼位或代行外,未有具體職權,則所謂兼任行政院院長將發生處理公務時間分配問題或有損公益及人民信賴,尚非確論。...
(A) 副總統於備位之餘擔任若干臨時性或禮儀性之任務,可視為副總統非襄助總統之法定職權(總統與副總統有各自的功能,沒有分工關係,也沒有制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