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有權羈押犯罪嫌疑人之機關為下列何者?
(A)司法警察機關
(B)檢察官
(C)法官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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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8), B(178), C(2002), D(4), E(0) #1235531
統計: A(508), B(178), C(2002), D(4), E(0) #1235531
詳解 (共 5 筆)
#3116690
憲法 第 8 條 (人身自由)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羈押一般有兩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 93 條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
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
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及 第101-1條
(一)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
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 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 應羈押之處所。
五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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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3804
有羈押權跟審問的好像只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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