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B)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C)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D)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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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0), C(175), D(55), E(0) #3143574

詳解 (共 5 筆)

#591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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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6471
  • (A) 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錯誤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是由立法院提出。其程序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再由立法院向憲法法庭提出。監察院是負責彈劾總統、副總統以外的公務人員。

  • (B)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錯誤
    《憲法訴訟法》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設有不同的審理程序。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有其專門的規定(《憲法訴訟法》第七章),其程序更類似於正式的訴訟,設有言詞辯論,並由立法院作為彈劾機關,被彈劾人為相對人,與審理抽象法規範的憲法審查(舊稱解釋憲法)程序不同。

  • (C)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正確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高的門檻,以確保決定的審慎與正當性。(註:此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大法官總額三分之二」略有文字差異,但《憲法訴訟法》作為具體執行法律,其規定為現行實務依據)。

  • (D) 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錯誤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0 項,彈劾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其效力是自判決宣示時立即發生,而非等到「收到決定書」之後。判決的宣告本身就足以產生解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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