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公營造物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營造物為結合人與物之組織
(B)公營造物應依使用規則利用
(C)國立歷史博物館為公營造物
(D)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均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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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25), C(60), D(1324), E(0) #3563505
統計: A(66), B(25), C(60), D(1324), E(0) #3563505
詳解 (共 4 筆)
#673027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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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造物有裁量權可以決定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是公法關係或是私法關係
如故宮是博物館 故宮向人民收門票錢的關係就是私法關係
國家不會逼你去故宮 你去故宮然後繳門票的錢本質上是你跟故宮合意的買賣契約(形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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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14
行政主體之類型:公營造物
1.定義
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簡言之,公營造物的概念其實就是人和物的結合體,並著重在人與物之間的利用關係。例如:圖書館、公立醫院、殯儀館、動物園、監獄等等。
2.公營造物機構並非公法人
和公營造物同樣為人與物的結合體,但不具獨立的法人格。性質僅為行政機關而非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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