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之處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管轄權
(B)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管轄權
(C)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申請指定管轄,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之
(D)人民對有權指定管轄權機關所為之決定如有不服,得自指定管轄之決定作成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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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60), C(884), D(2497), E(0) #2988133
統計: A(59), B(160), C(884), D(2497), E(0) #2988133
詳解 (共 4 筆)
#5597436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A,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 B。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 C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D。
161
0
#5627016
10指。
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