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A 上櫃公司(下稱 A 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擬向法院聲請重整,下列關於聲
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A 公司聲請重整時,應經全體董事之同意
(B)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
(C)繼續 3 個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得聲請重整
(D)相當於 A 公司負債總金額 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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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332), C(135), D(219), E(0) #2049451
統計: A(45), B(332), C(135), D(219), E(0) #2049451
詳解 (共 3 筆)
#4171341
(A)A 公司聲請重整時,應經全體董事之同意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B)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聲請重整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
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
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
(C)繼續 3 個月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股份之股東,得聲請重整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D)相當於 A 公司負債總金額 10%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得聲請重整 .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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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2417
(A)依據公司法第282條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B)依據282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之公會,於282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會員受雇於公司人數,逾其所雇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得以聲請重整。故B選項正確
(C)必須持續6個月以上
(D)所持有之債權必須相當於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債權人,而非負債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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