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三條規定: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何職等任用資格?
(A)薦任第六職等
(B)委任第三職等
(C)委任第四職等
(D)委任第一職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83), C(20), D(4), E(0) #1426170

詳解 (共 1 筆)

#1563111

第十三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法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