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什麼情況非停止供水的事由?
(A)證據確實可以證明用戶竊水
(B)用水設備不符規定
(C)欠費逾期一個月
(D)拒絕裝設量水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35), C(1625), D(24), E(0) #1426828
統計: A(9), B(35), C(1625), D(24), E(0) #1426828
詳解 (共 1 筆)
#3633613
第三十九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予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經限期通知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本公司檢查其用水設備或用水情形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擅自將其他管線與自來水管線相連接,經通知改正,在指定期間未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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