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符合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原則?
(A)真兇僅在審判過程當中,享有緘默權
(B)警官對真兇刑求逼供,因此所得之自白得做為證據
(C)若無法找到兇器以及目擊者,則真兇的自白並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
(D)真兇若已在當場俯首認罪,為節省訴訟資源,法院得逕行判決無需進行其他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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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88), C(6035), D(106), E(0) #193958
統計: A(661), B(88), C(6035), D(106), E(0) #193958
詳解 (共 8 筆)
#312976
A真兇"僅"在審判過程當中,享有緘默權==>當然不只在審判過程
請聯想到電影中警察抓到壞人時 都一定會說的:你可以保持沉默......等
B警官對真兇"刑求逼供",因此所得之自白得做為證據==>這就類似中國古代的酷刑逼供(筷子夾手 打幾十打板....然後把犯人打到受不了 再蓋他手印) 這種強破性的 沒辦法當作是證據
C 沒看到其他證據 怎麼確定他說的是真的 說不定是揹黑鍋
D還是要按照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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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594
刑事訴訟法§156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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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989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
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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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629
我也認為D選項怪怪的,但我還是不會選,畢竟簡易程序也是一種審理。
現場俯首認罪,也是要先進入程序,再論是否簡易判決或認罪協商。
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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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22
這題可不可以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討論..... !!? 如以簡易判決程序來說 可以舊檢察官的申請而近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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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922
其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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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043
刑訴§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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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146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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