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A)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
(B)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C)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D)公私法上之訴訟,皆應有相同審級之救濟
統計: A(318), B(196), C(417), D(8810), E(1) #223180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
交通裁決事件也由刑事訴訟改為行政訴訟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成三級二審制。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自明年九月起可前往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也由刑事訴訟改為行政訴訟,民眾未來若不服裁決提出抗告,須先繳交三百元的裁判費。
行訴法修正通過 改成三級二審制
現行的行政訴訟為二級二審制,第一審只能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進行。修正案於2012年9月實施後,行政訴訟將改為三級二審制,只要是簡易行政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者,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等,都可就近前往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進行訴訟,民眾可免舟車勞頓之苦。
鑑於交通裁決本質上是行政處分,此次修法一併將交通裁決案件由現行的刑事訴訟,改為行政訴訟;民眾若不服裁決,須先繳交三百元的裁判費才能進行訴訟,若不服裁判結果欲提出上訴,還須再繳交七百五十元;若官司勝訴,會退還已繳的裁判費。
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
民事刑事(三級三審):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行政法院(三級二審):(1)簡易:普通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2)原則: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由刑事訴訟➜行政訴訟
例如:民訴是三級三審,行訴是二級二審
釋字第 396 號(民國 85年2月2日)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
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