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錯誤?
(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B)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C)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得逾三年
(D)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後,即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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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34), C(726), D(168), E(0) #2553486
統計: A(69), B(134), C(726), D(168), E(0) #2553486
詳解 (共 3 筆)
#4429213
易服勞役為罰金刑的替代措施,係於受罰金刑宣告者,逾越法定完納期間不完納,且強制執行仍無效,而強制其提供無酬勞的勞務,而代替罰金刑。易服勞役須入監執行,為機構內處遇方式。
法律規定:刑法第42條
- 要件:
- 受罰金刑裁判確定之人,超過兩個月而不完納其罰金
- 不完納者無財產供強制執行,或經執行仍不足完納其罰金。
- 折算:新台幣1000元或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
- 效力: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與受宣告之刑執行完相同(注意:易服勞役為易刑處分,非徒刑,若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不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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