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 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 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多少百分比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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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1), C(82), D(3), E(0) #3181934

詳解 (共 1 筆)

#5981720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6 條 直轄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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