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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業衛生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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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工業安全衛生:1.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2.工業衛生概論#2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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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工業安全衛生:1.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2.工業衛生概論#28470 |
科目: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業衛生概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工業安全衛生:1.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2.工業衛生概論#28470
年份:
102年
科目: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業衛生概論
9.依法令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何者指定工作場 所負責人,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A)承攬人
(B)再承攬人
(C)檢查機構
(D)原事業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業衛生概論 第 2 頁,共 5 頁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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