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照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行為人 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 小組會議?
(A)1日
(B)3日
(C)5日
(D)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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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2126), C(97), D(2), E(0) #1828403

詳解 (共 7 筆)

#3974524
霸凌相關處理時程...

24小時內通報
3日內召開
2個月內處理完
不服20日內申訴
30日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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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302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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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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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2320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https://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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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802
法規名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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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4873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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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57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有關數字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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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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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前項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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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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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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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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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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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處理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學校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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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十 條
前條第一款錄音、錄影內容,由學校自行列冊保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條第八款規定之保密義務,適用於學校參與調和、調查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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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和或調查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和或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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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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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4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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