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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16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各類科:中華民國憲法#3116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9.地方制度法如何規定台北市長之任期?
(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B)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C)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三次
(D)任期四年,無連任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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