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為股份有限公司
(B)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
(C)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D)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繳存營業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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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8), C(25), D(183), E(0) #630596
統計: A(1), B(18), C(25), D(183), E(0) #630596
詳解 (共 2 筆)
#2760488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n 構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立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 並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調換。
補充
比較營業保證金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10億的5%暨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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