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關匯票之提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無提示發生爭議時,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B)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提示仍應向承兌人為之
(C)提示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不以現實提示匯票為必要
(D)為交換票據而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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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72), C(42), D(1083), E(0) #2254736
統計: A(245), B(272), C(42), D(1083), E(0) #2254736
詳解 (共 6 筆)
#3882454
票據法 第 69 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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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3025
(A)由發票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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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40
票據法94條
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時,應自負擔其費用。
背書人為第一項記載時,僅對於該背書人發生效力。執票人作成拒絕證書者,得向匯票上其他簽名人要求償還其費用。
票據法95條
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故應由發票人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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