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桃園捷運公司預定於 1 月 15 日召開會議,其開會通知單,依行政院《文
書處理手冊》規定, 應蓋用何種印信?
(A)業務承辦人職名章
(B)機關或承辦
單位條戳
(C)機關印信及首長簽字章
(D)承辦單位條戳及承辦人職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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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89), C(114), D(147), E(0) #1735404
統計: A(19), B(289), C(114), D(147), E(0) #1735404
詳解 (共 3 筆)
#4107906
文書處理手冊
四十、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機關任何文件,非經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
(三)監印人員於待發文件檢點無誤後,依下列規定蓋用:
1、發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及其他依法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2、呈: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
3、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或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4、書函、開會通知單、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5、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6、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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