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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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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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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1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_師級_ 法務:民法#83327
年份:
104年
科目:
港務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9.甲、乙為夫妻,共育有子女丙、丁、戊,丙與己結婚,並育有子女庚、辛、壬。丙不幸因車禍死亡,嗣甲因病死亡。下列之敘述何者係正確?
(A)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繼承,應繼分各三分之一
(B)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庚、辛、壬繼承,應繼分各六分之一
(C)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庚、辛、壬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庚、辛、壬應繼分各十二分之一
(D) 甲之遺產由乙、丁、戊、己、庚、辛、壬繼承,乙、丁、戊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己、庚、辛、壬應繼分各十六分之一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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