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定期限內為之,所稱權利變更之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成立之日
(B)法院起訴證明核發之日
(C)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D)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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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120), C(53), D(46), E(0) #961850

詳解 (共 2 筆)

#1255646

土地登記規則

第33條

Ⅰ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Ⅱ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A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B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D。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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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541
B:#33第2項第2款: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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