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立法院通過的《國民體育法》其中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A)民國 103 年度開始打造台灣為運動島
(B)該法緩衝至民國 105 年正式實施
(C)每週體育活動時間應達 150 分鐘以上
(D)各級學校每天都要有體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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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13), C(2896), D(49), E(0) #712200
統計: A(372), B(113), C(2896), D(49), E(0) #712200
詳解 (共 5 筆)
#1076532
第六條
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150分鐘以上。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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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52
阿...肝有?...
150 分鐘=30分鐘(每天)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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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744
含體育課程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不免過度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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