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函」的正文,如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宜在下列何者內敘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附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2), B(136), C(84), D(18), E(0) #171024

詳解 (共 4 筆)

#2881890
文書處理手冊十九、簽、稿之撰擬說明如下:...
(共 34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286952

2.撰擬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

如「令」、「函」、「書函」、「公告」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A.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B.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A.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B.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C.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D.     「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E.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F.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G.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A8%BF%E4%B9%8B%E6%92%B0%E6%93%AC/%E5%B0%B1%E6%A5%AD%E8%80%83%E8%A9%A6-%E8%BE%B2%E7%94%B0%E6%B0%B4%E5%88%A9%E6%9C%83/bb78c8c1-23e5-4391-a8e5-a868446ad268

 

3
0
#5442234

1.    「主旨」:

  •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2.    「說明」:

  •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3.    「辦法」:

  •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      附件: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4、「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

2
0
#2824160
訂有辦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55895
未解鎖
★【速解】★ 「函」的正文,如訂有辦理...

(共 22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