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
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
保證金部分發還。
(B)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
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
(C)公開招標案件,履約
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辦理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
不變。
(D)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
關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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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4), C(358), D(16), E(0) #2421704
統計: A(9), B(24), C(358), D(16), E(0) #2421704
詳解 (共 3 筆)
#4356700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非GPA不得差別待遇,若有GPA可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
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
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
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
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 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
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採分批辦理採購者,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二、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者,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
預算總額認定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
之。
三、招標文件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者,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
金額計入。
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五、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六、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七、依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甄選投資廠商者,以預估廠商興建、營運所需
金額認定之。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營運管理之委託,包括廠商興
建、營運金額者,亦同。
八、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
格審查階段,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
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九、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 金額認定之。
十、機關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者,以該財物或
權利之使用價值認定之。
C)公開招標案件,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辦理契約變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不變。影響招標前廠商投標意願 屬重大改變明顯是不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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