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註銷證照係屬於下列何種強制方法?
(A)直接強制
(B)間接強制
(C)即時強制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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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3), B(169), C(40), D(22), E(0) #1590108

詳解 (共 5 筆)

#2250728
間接強制(行執法28)1.  怠金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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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916

5f1926561ba46.jpg#s-93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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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460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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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680
間接(2ㄉㄞˋ)→代履行、怠金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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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676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受到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應」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式強制執行)


I. 依法令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處分書或另以書面定相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間接強制、直接強制的類型)

 

I. 前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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