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民國 110 年 12 月發布的「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附圖中哪些事項的設置,為各類級公開發行公司皆應於所定期限內如實完成的共通事項?
(A) 1、2、4
(B) 2、3
(C) 3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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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8), B(372), C(974), D(50), E(0) #3114989
統計: A(808), B(372), C(974), D(50), E(0) #3114989
詳解 (共 3 筆)
#6079341
為強化公司資訊安全管理機制,金管會前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發布相關令釋,分級制度說明如下:
- 第一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前一年底屬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及主要經營電子商務媒介商品或服務之上市(櫃)公司,於111年底前指派資訊安全長並設置資訊安全單位(包含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2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 第二級:第一級以外的上市櫃公司,最近三年度之稅前純益未有連續虧損,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未低於面額者,112年底前配置資訊安全專責主管及至少1名資訊安全專責人員。
- 第三級;其餘上市櫃公司除最近3年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1年度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外,應設置至少1名資安專責人員。(參考來源: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95&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301180010&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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