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及同意書,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① 病人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可由家屬撤回。
②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③ 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家屬可以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④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簽署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孫子女、兄
弟姊妹、祖父母。
⑤ 同意書或醫囑不得與末期病人意識昏迷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A) ①②④
(B) ②③④
(C) ②③⑤
(D) ①③⑤ 。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先後順序為:一、配偶;二、成人子女、孫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