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販賣 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之規定,何者正確?
(A)應設於平房式建築物
(B)牆壁應為防火構造
(C)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D)樑及天花板應以防火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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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36), C(381), D(121), E(0) #1781376

詳解 (共 4 筆)

#2742148

公危第69條

A 應設於平房式建築物         →建築物之地面層

牆壁應為防火構造             →防火或不燃構造

樑及天花板應以防火構造  →防火或不燃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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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64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販賣場所:

 (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間牆,應為防火構造。

     2.樑及天花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3.其上有樓層者,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騎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容器檢驗場所:

(一)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二)有洩漏液化石油氣之虞之設施,應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

(三)使用燃氣設備者,應連動緊急遮斷裝置。

(四)不得使用火源。但因檢驗作業需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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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908

公危第69條

A 應設於平房式建築物         → 建築物之地面層

B 牆壁應防火構造             → 防火或不燃材料隔間牆 ---> 防火構造

D 樑及天花板應以防火構造  → 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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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254
第 69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
(共 3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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