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機關依上述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何者為非:
(A) 個 別邀請最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C) 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D)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 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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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3), C(15), D(49), E(0) #182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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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2975097
細則第 21 條(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投標)
I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II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辦理採購時,得擇
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並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其有每次邀請
廠商家數之限制者,亦應載明。
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A錯,非個別邀請最符合資格
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B
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C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D
GPL第 21 條(選擇性招標-合格廠商名單)
I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
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II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
,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III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IV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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