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警察對於查獲之失蹤人口,若為未成年人,其處理程序為何? 1. 在筆錄上載明是否願意通知原報案人;2. 通知報案人領回;3. 通知指定親友領回;4. 限期 自行返家
(A)1. 2.
(B)2. 3.
(C)3. 4.
(D)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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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684), C(23), D(20), E(0) #1765459

詳解 (共 2 筆)

#2680389
八、尋獲或撤銷失蹤人口案件之作業如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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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112年12月29日版)第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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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尋獲失蹤人口案件,應依下列失蹤人類別,通知相關人員到場並辦理撤尋:
(一)失蹤人為依法律應保護之個案者,尋獲時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並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有第5點第6款前段情事者,應另通報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失蹤人為滿18歲以上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尋獲時應詢問其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載明於筆錄,及將當日撤尋情形,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 。
(三)失蹤人為未滿18歲人且非主管機關保護之個案,尋獲時應通知原報案人通知不到時,再行通知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並製作相關人員筆錄。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或經通知未到場時,應即通知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社工人員經通知未到場時,員警仍應完成受(處)理失蹤人口程序,並視個案情節陳報警察分局通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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